深圳市同人慈善基金会增值保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同人慈善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以下简称“基金会”),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基金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同人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不得投资范围、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止损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基金会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基金会的投资必须注重防范风险,保证本金的安全。

第五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章  投资管理的决策与流程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机构,监事(会)根据章程实行监督。

理事会在管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

第七条 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基金会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的投资合同须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九条 在投资活动中,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的行为。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委托中国境内有资质且信誉较高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第四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第五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慈善项目是指:

(一)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二)一次性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六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第十五条 理事会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并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三)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七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参与者及相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修订版于2022年5月9日经深圳市同人慈善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深圳市同人慈善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