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同人慈善基金会发展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工作,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在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管理部门的政策要求下执行。如有不符,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管理部门的政策要求为准。 1、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监督,并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2、本制度管理的范围包括:捐赠、资助的资金和实物,资金增值,各种合法收入,受委托代办代管的基金、资产等。 3、本基金会详细记载所管理的各项目的收支明细和余额,捐赠人可以查询每笔收支的明细情况,了解本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的相关信息。 4、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本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理事会决定财务负责人,负责本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5、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条 为规范财务会计工作,应加强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管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人员是指在理事会中负责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本基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会计主管、会计和出纳等职位,负责会计管理、核算等资金收付款等事项,并对基金会负责。财务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2、具备会计、金融、审计或税务等专业的大专以上程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3、熟悉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 财务人员按照本基金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条 会计主管、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应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 实行账、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财务专用印鉴要分人管制。 第八条 会计主管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基金会财务相关制度和流程; 2、复核会计凭证和纳税申报数据,复核并上报财务报表; 3、保管本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并复核盖章资料。 第九条 会计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维护会计账目,按时完成银行收支核算工作,每月按时编制财务报表; 2、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申报资料按月排放整齐,按年度装订成册,与会计档案资料一起保管。 3、配合年度审计工作。 第十条 出纳主要职责包括: 1、跟进慈善项目实施及收付款进度,及时办理银行收付款业务; 2、依据《捐赠收入通知书》或捐赠协议,开具捐赠票据,并定期到财政局核销已开票据等。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业务活动。 记账、复核、收、付款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晰。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对本基金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本基金会财务会计人员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本着资源统筹规划、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节流方针,提高财务效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以及捐赠之外的收入。 第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基金会的筹资费用不得高于所获得的捐赠财产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福利包括: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十九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餐费、劳务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网络维护费、租赁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不包括以下开支:各项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以及与基金会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基金会当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捐赠合同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费用支出须上报理事长,由理事会审批,严格按照费用支出报销程序。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出纳负责保管《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支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票据登记簿的登记工作。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为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支票管理,明确支票在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各个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支票的遗失和被盗用,支票管理需按如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所称的收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刷和发放的、并由本基金会依法获得的用以对外开具的收款凭证。按照管理权限,财务部工作人员负责收据的领购、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并根据要求,建立收据管理的年审和检查制度。 收据的适用范围: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用于接受捐赠款物时向捐赠人开具的凭证。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促进本基金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八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捐赠物资是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按本基金会接收和使用公益捐赠细则进行管理。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单位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本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以及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本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重大财务信息,主要是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的披露,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深圳市同人慈善基金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020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