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人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深圳市同人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基金,是指符合深圳市同人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前提下,由本基金会或者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参与或支持慈善公益事业而发起,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中国境内认同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皆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发起人或捐赠人与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协商提出方案,报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审批。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应与发起人或捐赠人签署《专项基金发起书或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数额、时限及专项基金名称;

(二)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四)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统一为“深圳市同人慈善基金会—某专项基金”。

第八条 凡设立专项基金,无论属于若干自然人或若干法人单位联合捐赠的,初次捐赠,还是独家初次捐赠,其专项基金的资金额度均不得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合法无争议,且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第九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

(二)如捐赠人有要求,可向其颁发捐赠证书;

(三)充分尊重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四)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所有捐赠人向基金会捐赠专项资金,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专项基金设立后,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5人,由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由基金会委派人员担任主席。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主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席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宗旨;

(二)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报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五)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专项基金按不超过捐赠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十五条 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款时商榷捐赠人并由捐受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按照审批后的预算,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可支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配或挪用。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专项基金收益。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一年内,专项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捐赠的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自行终止;

(四)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五)违反协议内容的,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二十一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基金会与管理委员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报告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基金会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深圳市同人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同人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