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人慈善基金会内部纠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明确基金会内部纠纷处理的流程、规范和步骤,使纠纷双方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避免掺杂个人感情,将工作之外的矛盾与纠纷带到工作中或因其它主观因素将纠纷影响扩大化。

第三条 指导思想:建立公平、公正的的内部纠纷处理制度,改进内部成员关系,为基金会与个人的共同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基金会全员。

 

第二章 内部纠纷处理

第五条 内部纠纷种类

内部纠纷可分为四种:

1、部门内部成员的纠纷

2、跨部门成员之间的纠纷

3、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纠纷

4、个人与基金会之间的纠纷

其中,第一种情况下且未产生恶劣后果的属于一般纠纷,第一种中重大且产生恶劣后果(打架、斗殴、仲裁)的或者申报秘书处的属于重大纠纷;第二种、第三种、第四种属于重纠纷;此四种中涉及到基金会利益损失的属于特殊纠纷。

第六条 纠纷处理相关人员

特殊纠纷处理责任人:理事长;

重大纠纷处理责任人:秘书长;

一般纠纷处理责任人:部门负责人;

纠纷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能为多人)。

第七条 纠纷处理责任分配

(一)理事长:基金会内部纠纷的最高裁决权,处理特殊的涉及到基金会利益损失的纠纷;

(二)重大纠纷处理责任人:

1、倾听成员心声并针对相应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避免产生成员间纠纷;

2、负责跨部门纠纷及部门上下级的纠纷处理;

3、负责个人与基金会之间的纠纷处理;

4、负责一般纠纷中重大且产生恶劣后果(打架、斗殴、仲裁)的纠纷处理;

5、负责一般纠纷中申报秘书处的纠纷处理;

6、负责与纠纷当事人沟通,明确产生纠纷的根本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7、建立内部纠纷整治处理台账及案例库,作为今后处理相似事件的参考;

8、汇总归纳相应的纠纷事件,形成相应的处理方案,指导各部门操作,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一般纠纷处理责任人:

1、负责维护内部成员关系,避免产生纠纷;

2、负责部门内部成员间的纠纷处理,争取在纠纷事件产生初期即发现并将其解决,避免纠纷事件的进一步扩大;

3、若纠纷事件扩大并已报秘书处,则协助秘书处进行纠纷的解决;

4、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告知综合管理部,且在纠纷解决后将相应纠纷的具体情况报综合管理部事部备案。

 

第三章 员工纠纷上报流程

第八条 事故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短信或邮件等将事故报知综合管理部,并应在1小时内进行事故情况的核实,核实后按相应流程进行处理。

属于一般纠纷的,由相应部门自行进行解决,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属于重大纠纷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上报秘书处,相应部门协且解决,综合管理部存档;

属于特殊纠纷的,由秘书处负责,相应部门协且解决,理事长行使最高裁决权。

第九条 各部门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报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且结案时需报 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十条 重大及特殊纠纷时,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秘书处进行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 内部纠纷处理流程

第十一条 一般纠纷:部门内部未产生恶劣后果的纠纷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处理,如有一方对处理不服,则可报秘书处申诉:

(一)纠纷告知:部门成员产生纠纷后,部门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需及时给予协助解决;如有需要可上报秘书处调解处理;

(二)内部沟通:由事故部门负责,综合管理部协助,沟通调查清楚纠纷真实情况,同时收集相关资料,并跟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

(三)事件分析:结合相关资料,深入分析纠纷产生原因;

(四)处理方案:通过事件分析和对当事人的沟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当考虑情理,拟定处理案予以妥善解决;

(五)解决方案存档:纠纷解决后,由事故部门拟写《纠纷解决方案》,一周内提交综合管理部留存备案;

第十二条 重大纠纷:重大纠纷由秘书处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助解决。

(一)纠纷告知:重大纠纷产生后,当事人或其直接上级应第一时间告知秘书处,由秘书长应及时了解矛盾并予以解决;

(二)内部沟通:由秘书处负责,事故部门及综合管理部协助,沟通调查清楚纠纷真实情况,同时收集相关资料,并跟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

(三)事件分析:结合相关资料,深入分析纠纷产生原因;

(四)处理方案:通过事件分析和对当事人的沟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当考虑情理,拟定处理案予以妥善解决;

(五)解决方案存档:纠纷解决后,由综合管理部拟写《纠纷解决方案》并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特殊纠纷:特殊纠纷由秘书处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综合管理部协助解决,理事长行使最高裁决权。

(一)纠纷告知:重大纠纷产生后,当事人或其直接上级应第一时间告知理事长、秘书处,由秘书处及时予以解决;

(二)员工沟通:由秘书处负责,事故部门、综合管理部协助,沟通调查清楚纠纷真实情况,同时收集相关资料,并跟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

(三)事件分析:结合相关资料,深入分析纠纷产生原因;

(四)处理方案:通过事件分析和对当事人的沟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当考虑情理,拟定处理案予以妥善解决,并报理事长进行最终裁决;

(五)解决方案存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书就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部门、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由纠纷处理责任人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纠纷处理责任人各一份),由综合管理部存档;

(六)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当事人可提出申诉,并在调解申诉书上说明情况,调解申诉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纠纷处理责任人各一份),申诉交由综合管理部处理。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有下列成员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四)调解相关责任人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相关责任人的回避由秘书处决定,相关责任人的回避涉及到秘书处相关人员的,由理事长决定。

 

第五章 员工纠纷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为强化基金会全体成员团队意识,减少纠纷事件,实行奖惩结合的制度,处罚要求在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坚持行政处罚为主,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六条 根据纠纷类别和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也可两者并用。

(一)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取消个人或团队升职评定资格、警告、降职、撤职、留职察看、劝退、开除;

(二)经济处罚:个人绩效工资20%-100%范围内酌情处罚。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例外情形:

(一)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自开始履行岗位职责起未满一个月发生事故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二)不涉及基金会利益的纠纷,原则上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需要追究以下人员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漏报以及瞒报事件的;

(二)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纠纷升级并对基金会造成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第十九条 年度内发生一起或多起并给基金会带来严重损失的纠纷,需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1)部门年度累计发生并给基金会利益带来损失的纠纷3起以上的,对部门负责人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

(2)基金会年度累计发生并给基金会利益带来损失的纠纷5起以上的,对 综合管理部相关责任人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未履行工作职责,违章指挥,造成员工纠纷产生并给基金会带来较大利益损失的,无伦是何级别直接矛以撤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相关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必须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经过理事会会议讨论后,作出慎重决定,如果当事人或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罚十日内,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诉。处罚决定书应书面并通知本人,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内部纠纷必须以合法的形式予以解决。任何人不得借故闹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如果员工以个人纠纷为由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将视为严重违纪。

第二十四条 如果员工以劳动纠纷为由借故闹事或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基金会有权将其立即辞退。

第二十五条 纠纷双方应本着一切为了基金会的原则,严格执行纠纷处理结果,如有一方表面接受处理结果,背地却发表不利于部门合作以及人际关系和谐的言论,一经发现直接矛以撤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新规下发之日止。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