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
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
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
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此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
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
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
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
(
(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
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
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
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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