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
栏目: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18

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章程  
深圳市同人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深圳市同人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且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慈善法》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承中华文化,弘扬  
传统美德,凝聚和整合有志于文化公益事业的社会力量,发展公益事  
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  
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慈善工作,为建设  
和谐社会尽一份心力。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万元,来源于深  
圳大鹏观音山文化研究院:200万元。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  
位是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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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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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贫困地区、资助改善贫困户生活水平等扶贫济困事业;2.  
资助学校建设、改善教学设施项目等助学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 6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  
基金会的公益目的, 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  
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  
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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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  
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  
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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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  
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  
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  
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  
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  
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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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  
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  
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  
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  
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  
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  
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  
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  
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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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  
日起未逾 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被取缔的组织  
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的,自该组织被撤销  
登记、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被取缔之日起未逾 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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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  
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  
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  
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  
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  
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  
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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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  
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协调各机构  
开展工作;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  
会决定;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  
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  
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  
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  
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  
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  
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 的 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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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 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  
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  
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  
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贫困地区、资助改善贫困户生活水平等扶贫济困事业;  
二)资助学校建设、改善教学设施项目等助学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二)  
一次性资助金额在人民币 100万元以上的公益活动; (三) 其它理  
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  
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根据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  
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  
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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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  
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  
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  
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此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  
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  
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1 日至 12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  
年度,每年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  
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  
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  
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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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  
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四)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应当按  
照章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主持转给宗旨相  
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党建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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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  
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  
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同人慈善基金会中  
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  
聚群众,推动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  
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  
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  
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  
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  
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  
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  
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  
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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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30 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9 06 26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  
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